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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立法奖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3月08日作者:国务院法制办公室

      近日,新修订的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>办法》正式实施,其中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研发、转化人员的奖励作出了明确规定。这将激发研发、转化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。

  为鼓励科技人员投身科技成果研发转化,办法按照以技术转让和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,分别作出不同的奖励规定。

  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,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,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%不超过70%的比例,用于一次性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。

  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,可以将科技成果所形成股权的不低于20%不超过70%的比例,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。

  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,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,成果完成人可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,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股权中的70%。